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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命名和标注的合规性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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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5日国务院发布健康中国行动三个重要文件,已拉开了大健康行业发展的帷幕,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老百姓的生命健康意识更加强烈,从而更助推了大健康企业快速进入发展的蓝海。与此同时,国家对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的法律管治更趋严格。


在此背景下,食品经营企业树立合规性意识,并建立严格的合规性体系,将成为企业及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笔者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版》和《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对保健食品命名和标注的合规性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李开华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典型案例



1.案情介绍


(本案例来源于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对外公布的联合整治“保健市场”的典型案例)


金华市梨大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广州颜如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颜如玉系列产品最高级别代理商,主要通过微商渠道销售产品,运营有多个微信号。为了推销颜如玉系列产品,当事人通过线上微信、微博、百度网盘、手机APP,以及线下组织培训会、印制宣传品等多种宣传方式,对产品的性能、功能、销售状况等内容进行虚假宣传,宣称产品是“胶原养颜第一品牌”,可以“改善骨关节疾病”、“调节胃肠道功能”、“增强免疫力 降低癌症风险”等功效。经查,上诉宣传所涉及产品均为普通食品。


2.处罚结果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金华市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金华市梨大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100万元。




二、保健食品命名的合规性提示



(一)保健食品名称命名基本原则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11月10日发布施行《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版》(以下简称“《命名指南》”)第二条规定,保健食品命名应符合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2.遵循一品一名。

3.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便于消费者识别记忆。

4.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二)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的内容


《命名指南》第三条规定,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

2.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

3.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4.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

5.人名、特定人群等词语;

6.地名词语;

7.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8.字母及数字,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通用名中含有维生素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

9.保健功能名称或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近似、谐音、暗示、形似等)的文字;

10.除“”之外的符号;

11.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12.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

13.保健功能名称或者明示、暗示保健功能的文字;

14.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

1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词语。




三、保健食品标注的合规性提示



1.保健食品标签应设置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0年1月1日施行《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以下简称“《标注指南》”)第一条规定:


警示用语区位于最小包装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用语区文字与警示用语区背景有明显色差。警示用语使用黑体字印刷,包括以下内容: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时,字体高度不少于6.0毫。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时,警示用语字体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规定等比例变化。


2.保健食品应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标注指南》第二条规定,保健食品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容器)外明显位置清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日期标注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者篡改。


3.投诉、举报信息保存至少2年


《标注指南》第三条规定,保健食品标签标注应注明服务电话、服务时段等信息。电话字体与“保健功能”字体一致。经营企业保存处理投诉、举报的信息应保存至少2年。


4.保健食品消费提示


《标注指南》第四条规定,经营企业应在经营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者提示信息。




四、结语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命名指南》、《标准指南》等相关规定,在保健食品命名、标注及对外宣传和销售中做到合法合规,尽到经营主体责任,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才能在经营中免于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大健康行业才会得到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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